时间:2017/10/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我市出台《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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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年)的通知》(环大气〔〕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衡水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与大气办合署办公),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工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督查室、衡水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综合组、技术组组长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宣传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常务副部长兼任,督导组组长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环境监测站会同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环境监测站会同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情形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技术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和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通知,一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后,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蓝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批准,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全市预警的发布程序批准后,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技术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或接到省相关部门解除预警的通知时,可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3.发布途径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各部门、各新闻媒体、各通信公司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必须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1.当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或响应级别。

2.当接到区域、全省预警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行业减排指导原则见附件6。

③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按规定时间实行错峰停产;铸造行业按规定时间实行错峰停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具体建筑施工工地名单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⑤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吸扫、冲洗、洒水作业的频次。

⑥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

⑦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⑧市外环以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及营运小型货车(蓝牌)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车限行措施同本地车。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行业减排指导原则见附件6。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营运小型货车(蓝牌)早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行业减排指导原则见附件6。

③火电、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源停止使用。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时,以下情况可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减少或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①能够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

②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

③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

核定为免于停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备案,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及其它超出现行标准限值30%排放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将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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