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复工复产和撤减交通检疫站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社区(村庄)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测温、排查、登记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并向单位或社区(村庄)报告。外地来衡人员应在抵衡24小时内,主动向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庄)报告,并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将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其他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二、夯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员工流行病学史及接触史问询登记,对市域外符合条件的员工尽量包车接回。涉及湖北等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发热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暂缓返衡,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返衡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集中隔离14天。外地中风险地区来衡人员,需出具乡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未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未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史的证明。对明知员工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或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所有进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人员都要主动配合测温、登记,如实回答询问。对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登记后一律劝返。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连同同行人员一并隔离、留验并向定点医疗机构移交,对拒绝防控检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城中村、商住一体公寓等薄弱地带,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管班、辅导班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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