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严!严!留楚乡治理焚烧秸秆绝不手软 ????秋收已过,辛勤的付出换来了丰收的喜悦。当我们在为丰收欣慰的同时,也应该保持一份警醒:切勿焚烧秸秆! 今年,衡水市各县各乡镇区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密度,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顶风而上、焚烧秸秆的,会严惩不贷,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迁就! 01案例一年11月4日凌晨0时40分左右,饶阳镇执法局在南埝巡查过程中,行驶到罗屯村段时,发现有人于农田中焚烧秸秆,执法局队员立即对着火点进行了处理。事后,镇执法局在罗屯村村干部的帮助下找到了纵火人员高某,并将高某带到饶阳镇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 11月11日,饶阳镇生态环境保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纵火人员处以元罚款。(图文:饶阳镇人民政府) 02案例二11月10日下午15点45分,枣强县生态环境分局秸秆禁烧监控系统平台发出火情警报,位于枣强大金村村东瞭望塔东97.69度4.公里处出现火情。平台报警后,值守人员立即通过手机APP软件向火情所在乡镇发出警情信息。同时,利用监控对放火后正在逃离现场的违法人员进行了追踪。枣强镇接警后,立即组织防火巡查员赶赴现场对火情进行了扑救。随后,枣强县公安局、枣强县生态环境分局、枣强镇政府对该案件展开了联合调查。经查,枣强镇大罗庄村村民孟某祥,在收拾完地头的杂草、树木后为图方便将其点燃,火势引燃了附近的杂草、树木,最终造成附近杂草及多棵树木被焚毁,过火面积20余平米,孟某祥放火后迅速逃离现场。 ???孟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孟某祥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图文:枣强环保发布) 面对这种种案例,希望大家能够深刻认识到秸秆禁烧的严峻形势,不碰红线! 留楚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强化秸秆禁烧管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留楚乡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乡全年全天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严禁将农作物秸秆拋弃在树下、路边、沟边、河边等易于发生火灾隐患的地方。广大群众必须将自家耕地范围内农作物秸秆进行还田处理;必须将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比如葡萄枝、葡萄叶、瓜秧、菜秧等)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随意倾倒和焚烧。 ???二、全乡已启用天眼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对全乡各村秸秆露天焚烧实行24小时全覆盖监控。 ???三、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楚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焚烧面积过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釆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釆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楚乡执法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树木受到损坏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坚决抵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并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实行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留楚乡秸秆禁烧举报电话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楚乡人民政府 年11月14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raoyangzx.com/ryxly/74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