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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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通知各用车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省人大颁布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在本县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五、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

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八、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相关用车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环保责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我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惩处。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饶阳县分局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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