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应对重污染天气一系列决策部署,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采取日常执法、专项行动、晨查夜查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方式,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缺失、污染治理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促进企业增强守法自觉性。

现向社会公开一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1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万达广场工地(桃城区)

桃城区分局在对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万达广场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正在焊接地下车库钢筋架,有5处焊接点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桃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2

河北路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冀州区)

冀州区分局在对河北路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手糊工序正在生产,未建设废气收集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3

枣强县荣兴玻璃钢有限公司(枣强县)

枣强县分局在对枣强县荣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处于生产状态,但二次密闭设施未依照要求密闭,车间大门敞开,造成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收集,直接排入环境。枣强县分局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4

河北利国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武邑县)

武邑县分局在对河北利国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塑工序正在生产,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武邑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立案查封。

5

深州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深州市)

深州市分局在对深州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已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限产到位,污染治理设施为低温等离子+UV光解,但UV光解设备部分未开启。深州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进行立案处罚。

6

衡水永联胶业有限公司(武强县)

武强县分局在对衡水永联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涉VOC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未开启。武强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7

绿城明月江南建筑工地(饶阳县)

饶阳县分局在对绿城明月江南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部分施工土方未苫盖,导致扬尘在线监测数值超标。饶阳县分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之规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进行立案处罚。

8

安平县二足丝网制品厂(安平县)

安平县分局在对安平县二足丝网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安平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9

故城县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故城县)

故城县分局在对故城县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故城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立案处罚。

10

鲲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景县)

景县分局在对鲲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车间内有1台挤出机正在生产,该企业共有4台挤出机,应停产4台,有1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景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11

阜城县恒东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阜城县)

阜城县分局在对阜城县恒东输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喷漆工序处于停产状态,其他工序正常生产,焊接工序未配套安装收集装置。阜城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立案处理。

12

衡水精整扁钢有限公司(高新区)

高新区分局在对衡水精整扁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共有纵剪线2条,精整线3条,其中渉气设备为3台焊机。检查时有1条精整线、1台焊机正在作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渉气设备未停产。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1台电焊机进行查封。

下一步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

强化指挥调度,持续发力

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往期推荐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raoyangzx.com/ryxyw/8498.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