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该县留楚永义综合门市部售卖过期洗发露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执法人员于年4月10日对饶阳县******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货柜中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洗发露”2瓶,于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年4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饶阳县尹福建食品百货店购进化妆品“飘柔洗发露”15瓶,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净含量:克;限用日期0215。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13瓶,购进价格12.5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剩余2瓶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0元。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尚未售出,本案中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赵*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对赵*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饶市监罚告[]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没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洗发露”2瓶并给予当事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结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洗发露”2瓶; 2.罚款元。(潇湘晨报综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raoyangzx.com/ryxwh/1337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