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持续推进“冬春百日行动”,维护辖区良好秩序,饶阳大队进一步加强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于12月6日晚,接连查获两起二次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 当晚20时19分许,大队尹村镇中队民警在战备路段设卡查酒驾,驾驶人王某坛驾驶车牌号为冀T0****的黑色轿车由南向北驶来,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驾驶人打开车窗,民警上前询问的时候,闻到驾驶人身上一股很浓的酒味,后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检测值为63.2mg/ml,属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随后,民警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并利用移动警务通核实身份信息,惊奇的发现王某坛于年9月22日,在饶阳县城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处罚,此次行为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独有偶,21时许,驾驶人王某堂驾驶冀TD****轿车在同一地点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为74.5mg/ml,且王某堂于年10月6日,在衡水市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曾被处罚,此次行为也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二人分别做出了暂扣车辆、行政拘留并罚款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饶阳交警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再次获取驾驶证。饮酒驾驶一旦被查处,便会记录在案,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再次酒驾”。如果抱着不以为然、侥幸蒙混的心态故态复萌,不仅危及他人安全,自己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raoyangzx.com/ryxxw/11229.html |